2009年7月6日 星期一
何謂專利國際優先權?
國際優先權制度首先揭櫫於巴黎公約(Paris Convention)第4條,明定會員國國民或準國民在某會員國申請專利後,再到其他會員國提出相同之專利申請時,得依專利種類之差異分別給予12個月或6個月的優先權期間。此制度主要的目的在於保障申請人不致於在某一會員國申請專利後,因公開、實施或被他人搶先在其他會員國申請該發明,以致不符合專利要件,無法取得其他會員國之專利保護。依專利法規定,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(以下稱WTO)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1次申請專利,以該外國申請之專利申請案為基礎,於12個月(新式樣為6個月)期間內在我國就相同技術申請專利者,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,作為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、擬制喪失新穎性、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,此即國際優先權。
是否可以他人已登記之公司名稱來註冊商標?
設立中的公司,可否以籌備處名義先行辦理商標註冊申請?
2009年7月1日 星期三
哪些是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事項?
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,亦不給予專利,而於專利法中明定不予專利,此即法定不予專利之事項。
依專利法第24條規定,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:(1)動、植物及生產動、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。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,不在此限(2)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、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(3)妨害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或衛生者。
依專利法第24條規定,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:(1)動、植物及生產動、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。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,不在此限(2)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、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(3)妨害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或衛生者。
為何單純的發現不能列為發明專利之類型?
因為創作係「發明」要素之一,故如「礦石」等天然物及自然現象之發現等,僅為一種發現行為,並無創作行為,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,所以非屬發明專利之類型。
但若因人類的勤勞之創作行為,而自天然物分離所得之物質,例如化學物質,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「發明」。
也就是說,凡將所發現的自然現象,改換成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技術思想之創作,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「發明」,並非僅為一種發現行為。
但若因人類的勤勞之創作行為,而自天然物分離所得之物質,例如化學物質,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「發明」。
也就是說,凡將所發現的自然現象,改換成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技術思想之創作,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「發明」,並非僅為一種發現行為。
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,是否可以申請取得專利?
發明應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,以解決技術課題,達成所期待的發明目的。故諸如能量不滅定律、萬有引力定律等自然法則或科學原理,本身並未被利用而表現成發明之技術內容,原屬於自然法則本身,並非人類利用自然法則所發明者,故不屬於發明之類型。
至於「數學方法」,如三角形面積之計算方法等,係利用人類推理力、數學公式及人類精神活動而完成的,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發明。但在方法之發明中,如係經由數學操作所使用之記號,分別對應並表現出物理量、自然量,且該數學的操作,被認為係規定著物理化學作用之內容者,如能達成一定之技術課題時,則因其係利用自然法則,故屬於可申請專利之發明。
至於「數學方法」,如三角形面積之計算方法等,係利用人類推理力、數學公式及人類精神活動而完成的,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發明。但在方法之發明中,如係經由數學操作所使用之記號,分別對應並表現出物理量、自然量,且該數學的操作,被認為係規定著物理化學作用之內容者,如能達成一定之技術課題時,則因其係利用自然法則,故屬於可申請專利之發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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